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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針對長榮航空公司孫姓組員病故事件訪談與調查結果 與強化病假權保障新措施說明

  • 更新日期:2025-11-20
勞動部針對長榮航空公司孫姓組員病故事件訪談與調查結果 與強化病假權保障新措施說明 展示圖 附圖_2026年病假權新制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長榮航空)所僱孫姓組員(以下稱孫員)於114年(以下同) 9月22日、24日執行臺灣往返米蘭之BR95、BR96航班任務,因身體健康狀況急劇惡化,最終返臺於10月10日不幸離世,引發外界對於孫員為何需要抱病服勤、事件處置是否遵照標準作業流程處理,以及長榮航空對於組員之績效管理方式、請假制度等相關勞動條件內涵之高度關注,同時也對於現有勞動法令對於勞工「病假權」保障是否充足產生疑慮。

 

為釐清整起事件經過,以檢討現有法制是否有可再精進之處,勞動部責成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調查小組),於10月13日至11月10日進行當班客艙組員、孫員家屬以及工會代表之訪談,並針對長榮航空實施勞動檢查,調查重點聚焦於孫姓組員於BR95、BR96航班任務執勤情形與病程發展、相關人員之處置以及長榮航空對於組員之勤惰管理進行釐清,以藉由不同視角,還原事件經過,並就長榮航空對於組員勤惰管理制度與現行法制規範進行瞭解與探討,並做成以下4點結論:

一、長榮航空過度運用勤惰管理制度已嚴重影響組員申請病假:長榮航空透過將組員排班、排休與調班申請及個人績效,與病假申請情形緊密連結,形成一種高壓文化,造成組員普遍認為,一旦申請病假,將連續影響未來數月排班與休假權利,且無法與其他組員協調更換航班,甚至影響考績,造成大部分組員「幾乎不敢」請病假。本案孫員即使已入住醫院治療,仍優先以「帶父親看病為由」請家庭照顧假,後於母親勸說下,才續請病假。這一扭曲職場請假文化,造成絕大多數組員生病,只能請生理假或家庭照顧假替代,長榮航空過度運用勤惰管理已嚴重影響員工生病請病假的實質權益。

二、長榮航空對於組員於值勤期間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能落實孫員於返程班機執勤期間,呈現病情加劇之勢,甚或引起數名乘客主動上前關切,由於長榮航空對於機上發生組員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能落實,導致當班機組人員對於孫員病況已有明顯不適之情況下,未能及時啟動機上醫療資源及諮詢機制(MedLink,多數組員普遍認為主要提供乘客使用),以獲得專業醫事指導與評估,機組人員亦未將突發疾病之異常狀況,通報機長及報到中心,使其於落地後即時獲得醫療支援介入。

三、家屬及部分組員表達孫員抵臺後處境未獲最適當之處置:孫員抵臺後因身體嚴重不適,表達需要救護車,部分組員間亦討論是否呼叫傷患車(即升降設備)與救護車,但最後仍無相關協助,且孫員因有畏寒症狀,披著毛毯保暖,於下機前事務長見此詢問「妳要披毛毯下去嗎?」,最後孫員拿下毛毯由兩名組員攙扶下,慢步走下接機梯,並與其他組員乘接駁車回到登機門,始由地勤人員提供輪椅,另家屬提及甚至連室友想到機場來協助孫員拿行李也遭拒絕等情,都應有更適當之處置方式。

四、孫員之國定假日調移日期未確明:孫員雖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其國定假日得經勞資雙方書面約定,且經地方政府核備後,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不受同法第37條限制,惟期日之約定仍應明確。查孫員於114年兒童節出勤,但長榮航空受檢時無法明確指出其兒童節調移後之確切期日為何,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

 

針對以上結論勞動部後續處理:

一、長榮航空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部分,將由桃園市政府依行政程序處理。

二、孫員處遇是否涉及職場霸凌(不法侵害),將要求長榮航空依法啟動疑似不法侵害事件調查程序,並限2個月內完成調查。

三、長榮航空對於組員於值勤期間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要求所屬機組員依所訂客艙組員手冊落實實施,後續將交由交通部民航局調查處理。

四、有關孫員死亡原因是否為工作相關疾病,目前家屬已簽署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勞動部並已函請健保署及相關醫療院所提供孫員就醫明細及本案相關病歷資料。前述資料將與本訪談及調查結果,併同提供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參考,以進行工作相關疾病之專業評估,後續視評估結果,協助家屬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

五、長榮航空藉由將空勤組員航班、休假日與調班申請及個人績效,與病假申請情形緊密連結之不利益管理制度,嚴重影響勞工之「病假權」。

 

勞動部在聆聽民眾、工會及勞工聲音,發現確實有勞工會帶病上班或不敢請病假情形,我們願意正視這個現象,努力改變存在部分企業管理制度或組織文化對於請病假不友善的情形,自事件發生後,已立即邀集國籍航空業者、交通部民航局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召開會議,要求公司立即改善且不得將病假納入勤惰考核;並於11月10日召開「研議保障勞工病假權會議」,邀集全國性勞雇團體、關注議題相關團體與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聆聽各界對於病假權保障制度之建議,參考各界提供之建言,納入勞動部研修的「勞工請假規則」及相關函令,規劃從四大面向著手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益:

第一,明定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第二,考量勞工舉證困難,課雇主於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第四,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

 

勞動部最後強調,在強化保障病假權規範上路後,期待企業可以在面對勞工身體不舒服需要休養或治療時,能夠支持讓勞工敢請病假,若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相關利益會因請病假而損失,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病情延誤治療導致拖延痊癒時間、傳染職場同事或客戶、影響工作判斷或造成失誤等,亦會造成企業損失或影響企業形象。勞動部在修法後會加強宣導,提供企業法遵,讓職場存在友善請假制度,保障勞工健康權。

 

 

  •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 連絡電話:02-8995-66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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